机动车在人行道违反规定停放
2019-09-10 15:41:08          编辑:黄天鹤 |          浏览量:134139

行政执法机关: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号:株城行字(2019年)第(204516)号


案情回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八时五十分,城管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车牌为湘BXXXX的橙色越野车停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与森林路交汇处人行道上,严重阻碍了行人通行,立即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并在违停车辆上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章当事人张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元城管泰山中队窗口办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黄某擅自将机动车在人行道违反规定停放,其行为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

经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黄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人民币壹佰元罚款。

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黄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黄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城管提醒:

机动车应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停放时,除依法规定的停车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要注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张颀)


责编:黄天鹤

  下载APP